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比申报更重要——荣获第八届青海省群文干部业务技能比赛论文类类一等奖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有“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及实践;传统的手工技能。”根据这一定义,从2006年开始,短短八年时间,全国已经进行了四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审定,在数以万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由文化部上报经国务院批准确定后,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518项。其中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于2006520日公布,共518项;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08614日公布,共计510项;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于2011610日公布,共计191项;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于2014716日公布,共计298项。各省市(自治区)审定的保护项目无计其数。

据青海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局领导通报,截止201410月,我们青海省已经公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64项,省级保护项目145项。更加难能可贵的是,经过我省文化部门的艰辛努力和各级文化部门的扎实工作,热贡艺术等5个项目列入联合国的保护项目;建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两个,这在全国绝无仅有,还有一些国家级生产性基地。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青海历史、文化和社会沧桑巨变的有力见证,是青海各族人民智慧的结晶,也是青海多元文化的显明标记,更是我们发展先进文化的民族根基和精神财富。我们常说,青海是民族文化的富矿区,新中国建国以来一些文化人把自己的艺术创作根基扎根在这里,他们对民族民间文化的挖掘、整理和利用工作,对传统文化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随着我们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进一步认识,热心于这一工作的各界人士越来越多,大家逐渐认识到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的根,是一个民族的精神财富,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青海各民族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对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特色,让年轻一代了解本民族的优秀传统,增强民族凝聚力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同时也为促进优秀民族文化的利用和的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青海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青海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正在健康有序地推进,在这项工作的发展中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对各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正确引导;对传承人艺德的培养、文化素质的提高;对民间文化艺术的正确鉴别和更扎实的田野调查等等都将是我们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依法保护是抢救、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

为使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化,国务院还发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并制定“国家 + 省 + 市 + ”共4级保护体系,要求各地方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2011年2月25日经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文化部负责撰写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并于2011年6月1日颁布实施。文化部有关领导撰文称“这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历史上和文化法制建设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即将走上法制轨道,迈入新的历史阶段。同时,它也表明了我国政府履行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有关义务的信心和决心,塑造了我国保护文化遗产的国际形象。”这是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高度重视,是我们全国各民族人民精神财富的法律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共六章四十五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第三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45条细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采录、申报、审定、保护、传承、发展、利用等诸多方面做了详尽的法律规定。使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健康发展有法可依。其中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作为县一级地方政府,在千头万绪的工作中如何安排和部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利用和发展,是一门大学问。这里不但有主要领导对传统文化的认知态度,而且有责成当地的文化部门正确执行非遗保护法及党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的责任。

(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

2006年我们开始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于局限于当时的认知能力,把兴海地区的藏传佛教寺院诵经调、佛教羌姆“米拉日巴”中的道歌偈颂和民间嘛呢调,三个内容合并为“青海藏族唱经调”进行申报,并顺利地通过了省级和国家级的第一批保护项目。由于人事变动,在我接手非遗工作时,只有一个极其简单的申报材料。于是我们文化馆根据省非遗处的安排,对全县传统文化进行了全面调查。“青海藏族唱经调”是一个内容广泛的题材,仅仅靠我们基层文化馆的人才力量和经费能力,很难达到“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目的。好在有省文化厅的支持,我们聘请了省上的藏学专家,协助我们调查。经过一年多的进村入户调查,我们遵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宗旨,第一,对“青海藏族唱经调”中的嘛呢调部分,进行了全面调查。对兴海嘛呢调的渊源、流布的形式和区域,都做了较详细的考察和文字整理。“佛教音乐·藏族唱经调”申报文本中说嘛呢调“现存唱调有一百多种”,经过我们的全面普查,目前活态存在的嘛呢调有五种,分别称为“吉古”、“尼古”、“森古”、“宜古”和“纳古”,共30多首旋律略有差异的曲调。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活态形,活态的文化也具有较大的变异性。兴海县各村落都有民间的嘛尼法会,而他们在法会上集中演唱时,只有几首能共同演唱,大部分时间分别轮唱。第二对兴海县境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美术”、“传统舞蹈”、“传统戏剧”等14个类别124个项目进行了普查,并一一登记备档。第三,对“米拉日巴”道歌唱腔的搜集整理也在进行中;对寺院诵经调的类别还没有做详细的考察。第四,我们抢救性地发掘了在青海安多地区失传几十年的寺院乐舞“二十一度母”羌姆,并及时申报省级非遗保护项目获得成功。在我们的工作中,深深感到抢救性工作的重要性。随着外来文化的冲击,民间文化处于一种即将被边缘化的尴尬地位,后继乏人。这就是我们强调“保护为主,抢救第一” 的关键意义,使流传了千百年的珍贵文化遗产,不要在我们这一代人手中丢失,至少丢失的少一点。

(二)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文化建设,始终强调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社会文明的全面发展。文学艺术工作者担负着精神文明建设,满足人们精神需求的重要任务。当今社会文化生活的多元化也催生了文化艺术的多元化,人们的精神需求也呈现多元化的形态。就音乐而言,有人喜欢交响乐、艺术歌曲,有人喜欢民间音乐,通俗歌曲,也有人喜欢音乐剧、佛堂音乐,更有人喜欢自娱自乐的网络音乐等等。只要有人喜欢,就会产生相应的音乐作品。而这些作品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反映了人民的心声,反映了人们的文化价值。古人说“凡音之起,由人心生也,人心之动,物使之然也。”音乐是心灵的语言,它能确切地反映一个民族的精神品质。兴海地区的藏族唱经调是博大精深的藏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藏族人民精神和文化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宝贵财富。他们亲切地称为“自己的劳动之歌”。藏族人民的任何民俗活动都离不开唱经调,从各种法会上的倾心歌颂,到千里草原上引吭高歌,从农家田园里的虔诚吟唱,到祭奠亡灵时的含泪歌唱,处处彰显着藏族劳动人民博大无私的胸怀,坚忍刚毅的性格,勤劳质朴的品德。当一项具有鲜明民族文化特点的民间艺术申报成功后,更多人关注的是如何从中获利。因此出现了胡乱改编民间艺术,打着“弘扬民间”文化的旗号,编创一些低俗媚俗的文艺作品,其实破坏和丢弃了民间文化的精髓,这是一件非常危险的做法。

如何利用?如何传承?同样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大问题。合理利用的前提是传承,传承发展的关键是选拔、确定、扶持传承人。兴海县《佛教音乐·藏族唱经调》是国家级项目,我在前面提到它包含三个内容即“寺院唱经调、米拉日巴道歌唱经和民间嘛呢调”。当年申报传承人时,只申报了民间嘛呢调的传承人,而没有申报藏族唱经调和米拉日巴道歌唱经的传承人,这对传承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嘛呢调的省级传承人去世后,省级传承人成为空白。为此我们县上首先对嘛呢调、寺院唱经调和米拉日巴道歌唱经调认定了县级传承人,但由于县级财政有限,无法在资金上对他们进行补贴,使他们的传习工作受到一定的限制。虽然在县文化馆举行了多次嘛呢调的培训,但寺院唱经调和米拉日巴道歌唱经,只有在寺院以他们固有的传统方式进行传承。由于传承人的工作都做不好,更谈不上合理利用和发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抢救、挖掘我们基层县级是关键,因此,我们必须要增强法制意识,依法保护、抢救、利用、传承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是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利用和传承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保障。


二、基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困惑

我们兴海县是个以藏族为主,人口只有6万的偏远牧区县城,人口不多,居住分散,我们已申报获准保护的国家级非遗项目一个,省级、州(市、地级)项目、县级项目数个。初步实现了县级、市(地)级、省级和国家级四级保护的要求。但是面对国家对抢救文化遗产的重视和基层群众对保护自己传统文化的迫切要求,我们文化馆的工作人员显得力不存心。产生了一些困惑和无奈。

(一)挖掘抢救的困惑——艺术价值和类别认定。大家知道,我们青海牧区地广人稀,兴海县也与其他地区一样,到每个村落,每个牧业点,首先要克服的是交通问题。这倒是能克服的困难,在非遗抢救中,最难做的事是对非遗项目的准确定位。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我们从小生活在这样的文化环境里,并不觉得他们独特的文化价值有多重要,司空见惯的东西容易被我们忽视。二是分不清“藏族唱经调”到底属于哪一门类的艺术。在申报时也没有说清楚嘛呢调、寺院的唱经调和米拉日巴羌姆中的道歌的艺术类型和他们的区别。因此,对它们的历史文化价值和艺术门类的界定上存在认识上的差距和门类不清的混乱现象。我们基层文化工作者,作为传统文化的抢救者,需要一定的民族历史知识和文化艺术素养。不然明明是好东西,也会被忽视;明明看到它们濒临消失的危险,需要保护,也会熟视无睹,无法及时发现和抢救这些珍贵的民族文化遗产。

(二)保护传承的困惑——保护范围和传承人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存活在民间的动态文化,它的属性告诉我们,既是是同一艺术门类,也存在流布中的差异。比如“嘛呢调”,经过考察我们摸清了兴海嘛呢调的传播源头是黄南黄乃亥地区,但它在我们兴海传唱时,与原发地截然不同。这种活态的艺术是由人来传播的,每个人的声音条件、文化程度、个人喜好、生活环境等不同,唱出来的嘛呢调也不同。拿我们兴海已故省级传承人才吉和现在的传承人索南卓玛唱的同一首嘛呢“尼古”和“宜古”,在演唱时由于装饰音不同,产生旋律上的差异。假如让他们统一唱某个人的嘛呢调,又失去了它的本土风格。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也在于他们的不同和变化。兴海县的每个村落唱诵的嘛呢调,都有自己的特点,因此,认定传承范围还比较容易,但认定谁来做传承人,就成了大问题,每一个村庄都有他们自己的威望较高的嘛呢哇。一个项目我们不可能认定十个二十个传承人,你认定的传承人在群众中有没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传承人本人有没有能力来担负这一工作?都要细细斟酌。

(三)利用发展的困惑。经过不到十年的宣传教育工作,基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非常积极。积极不等于重视,众所周知,一旦申报获准,成为省级或国家级的保护项目,各级文化部门就有一定的保护资金来支持该项目。基层单位不一定能把这点资金全部用在该项目的保护、传承上,而会以宣传这一项目为借口,为政绩工程增加分数。同时,有些人觉得有利可图,就产生一些不尊重传统文化,胡乱改编的现象。这是对传统文化的扭曲和践踏。因此,我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传承比申报和利用项目更重要,这是民族文化能不能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发展,能不能在外来文化干扰下健康前行的关键。

至于发展一个已经传承了几百年的文化遗产,尤其是音乐、舞蹈等项目,首先要保持其文化本质不变。比如我们抢救、整理已被批准为省级保护项目的“二十一度母金刚法舞”,是青海安多地区仅存的噶玛派尼姑寺院羌姆,由兴海温泉乡多合旦寺白衣法师索南公保传授给文化馆的工作人员,在唱腔、舞蹈程式、道具面具等方面,原汁原味地恢复了噶玛派寺院羌姆的文化形态,但服饰和面具做的更加华丽,得到该羌姆的传习地兴海温泉乡多合旦寺白衣法师索南公保的高度肯定。 

中华泱泱五千多年的民族文化,保留至今的又有多少?虽然考古发现挖掘和复原了早已绝迹的一些文化遗存,虽然古代文字也记录了一些经典文化,但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的速度依然惊人之快,这里有客观的认识因素,也有主观上不重视的因素。目前,青海省文化部门对一些艺术门类和技艺申请了专利,这一举措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撑起了一顶保护伞,它将会巨大地促进这些民间文化艺术的健康发展。(作者:卡着才让       单位:兴海县文化馆)


注:该论文荣获第八届青海省群文干部业务技能比赛论文类一等奖